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11 23:35:43
有关规章制度

有关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规章制度1

一、手术室安全制度

1、按手术通知单接病人,入手术室巡回护士应按病历进行核对,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床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药物过敏史、禁食情况、血型。

2、仔细检查病人备皮、更衣情况、有无假牙及首饰。

3、术前按手术扩手术者的要求准备体位用物及软垫,要求安全、俱全。术中作约束带固定肢体松紧适宜,固定时防止损伤肌肉及神经。

4、定期检查和维护平车,安全运输病人,搬运时动作轻巧、规范,防止病人坠床。

5、各类手术器械打包前,应检查器械及其附件的完整性,功能是否良好。

6、任何有创检查及手术必须有手术自愿书等各类同意书。

7、术前应检查手术室内各类电器的备用状况,术中严格遵守电器使用常规,安全使用电刀。术中使用手控刀时注意按钮的保护,防止意外切割伤。放置电极板应平坦,位置恰当,接触良好。冲洗时勿使病人躯体潮湿造成导电致伤。

8、术中输血用药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三查七对制。用血必须有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及时记录于麻醉单上。

9、术中所需用物必须实行二人四遍法,并认真记录签名,数量无误才能关闭切口。增添物品时及时登记,掉下手术台的物品及器械要妥善保存在固定处。

10.接台手术时,必须将上一台手术丢弃的物品全部清理出手术室,环境消毒后才能接受第二位病人室。

11严格执行标本管理制度,术中病理标本及时交于巡回护士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清点,认真做到四查四对制度。

12.易燃易爆药品应固定有数并专柜上锁保存,氧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13专人专职保养维修室内电器设备.

14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爆

二、手术室病人查对制度

术前

1、将病历首页与柜台手术程序单核对。

2、手术病人的核对,包括:姓名、床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禁食、过敏史、血型和术前用药。

3、查对病历卡,包括:x线摄片、术中用药,皮试结果、术前医嘱、告知书、委托书、手术志愿书、用血同意书、自费检查及自费用药同意书、化疗术前谈话、麻醉术前谈话记录单、截肢同意报告(需有医务处盖章)等。

4、查验病人的备皮情况,有无首饰、活动性假牙等到禁带的物品、全身有无感染症状。

5、查环境(内用物、手术用物、功效、无影灯照明情况)

术后

1、将病人送回病房前,要查对带回的物,如:剩余的药、x线摄片、取出结石等,并通知所在的病区及家属。

2、若送往苏醒室,则应与麻醉师详细交班。

三、建立手术室差错事故汇报制度

1、在护理工作中,一旦发生护理差错事故,其当事人应立即向护士长汇报,护士长即刻调查核实事故的原因、经过、结果及措施、教训。

2、发生严重护理差错、事故后,经科护士长核实后于24小时内上报护理部,护理部核实后及时报院部。

3、发生严重护理差错或事故的当事人应在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结果递交给护士长。

4、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差错或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人身损害降至最低限度。

5、根据部门规章制度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将事故或差错定性。

6、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后,有关该事件的相关物品如输液瓶、血袋、药品、化验标本、手术器械护理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销毁、涂改、伪造。

7、根据护理差错、事故性质调查结果及本人的认识,结合差错、事故处理“五不放过”(原因、经过、结果、措施、教训)原则,做出相应处理。

8、建立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本,根据“五不放过”原则,及时记录所发生差错、事故的内容,由护士长负责并安排组织讨论,当事人做口头及书面检讨,并备案归档。

9、科内强化护理安全教育,加强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措施的学习与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10、实习护士发生差错、事故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原因、经过及造成的后果等,由带教老师和护士酌情分别承担一定责任。

有关规章制度2

学校物业巡视员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

1、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物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时间和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爱岗敬业,严肃认真履行检查巡视职责并做好工作记录。

(4)行为规范,衣着整洁,保证个人良好的仪容仪表。

(5)态度端正,服务热情,耐心细心地解决师生的问询、求助。

(6)熟练掌握楼内的水、电、消防等设备设施的开关位置及其管护单位的相关信息。

(7)熟练掌握楼内的办公环境,对重点部位按规定加强巡视。

(8)发现安全隐患或遇有突发紧急事件,从容应对,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9)不断学习专业的消防及安保知识,尽己所能地保证楼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10)协助门卫做好清楼工作,清楼完成后方可结束一天的工作。

(11)发扬奉献及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及领导的工作分配。

(12)认真完成楼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流程:

具体时间工作概述详细内容

18:00——18:05上岗准备签到换工作服。

18:05——21:50分四次检查巡视全面检查各办公室门窗,公共区城门窗有、无异常对重点部位加强巡视。

18:50——22:00填写记录,处理异常填写工作记录,有特殊情况联系处理。

22:00——22:30

清楼

巡视外围协助门卫进行清楼,离去时全楼外围转一圈,检查

门窗有无异常,如有,需返回处理后方可离去。

有关规章制度3

一、须知

1、文学社出社入社自由,社员要求退社的应提前两周向文学社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社手续,若以后要求重入社,按“纳新”办法处理。

2、社员有参加社员大会及社内各类活动的义务。

3、社员有严格遵守文学社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教育形式:批评、警告、除名。

4、社员有按时向文学社交稿的义务。

5、社员有服从社内各级干部安排工作的义务。

6、社员有在社外 ……此处隐藏14474个字……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关规章制度15

1、公司范围内一切设施属公司所有,爱护一切公物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员工必须由后门进入,早上九点前及晚上六点后,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后门,若有事外出者,需随手将一楼后门关上。

2、团结一致,互谅互让,互勉互助、取长补短、不准吵架、打架、斗殴,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3、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员工自己财物自己保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宿舍内不得存放任何危险物品和有碍卫生的物品。

4、室内设施不准随便移动拆卸,一切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整洁,美观,不准往窗外丢杂物,不准在墙上或门上乱刻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食堂处不得将辣椒、葱蒜、肥肉、骨头等随意丢在地上,应放于桌面或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5、任何人不得拿公司的足疗药品,器具,及一切物品自用或带离本店。

6、不准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的地方食用,开饭二小时内为用餐时间,此后,不能去厨房热饭或要求他人热饭。

7、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室、水果房及吧台。

8、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水龙头有开有关,人离房间要关灯,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不准私自接用电线,预防火灾事故,保证公私财产不受损失。

9、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酗酒及大声喧哗,上下夜班的员工要保持安静,寝后关灯。

10、上班时间内不得接见朋友或将其带入公司内,必要时,需经上级领导同意方可。

11、宿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同宿舍员工以外的任何人,舍内电灯坏了或线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进行修理,避免造成事故。

12、希全体同仁共同遵守各项守则及管理制度,防火、防盗、协助公司做好综合性管理工作。

以上制度,望大家共同遵守,违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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